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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北京市企业银行账户许可

发布时间:2019-06-17 访问量:198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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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自2019428日起,取消北京市企业银行账户许可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、非法人企业、个体工商户(以下统称企业)在北京市银行开立、变更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、临时存款账户,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,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。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。

 

二、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、临时存款账户的,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,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。开立成功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,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。取消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、临时存款账户的企业,如需变更账户名称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,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。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,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补发,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《基本存款账户信息》。

 

三、根据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有关“放管结合”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,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,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。其中,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,保护企业合法权益,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,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(单位负责人)核实企业开户意愿,请企业法定代表人(单位负责人)配合相关工作。

 

四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,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、专用存款账户、临时存款账户的,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。

 

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。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,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。

 

如有任何疑问,敬请垂询各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服务电话:010-68559550

特此公告。

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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